黄光裕首遭股民起诉
发布时间:2021-01-07 16: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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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混合机厂家
2007年4月至6月间,黄光裕使用其他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2007年6月13日,股民李某以每股10.39元购买“中关村科技”股票,并于2007年6月15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
原告认为,其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赔偿其损失。
原告方律师张远忠在法庭上陈述了上述关于索赔佣金和印花税方面的证据及具体金额,并要追加原告股票交易损失诉讼请求。法院宣布休庭进行合议。据新华社